北京晨報記者昨天從中央政法委獲悉,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要求在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充分體現從嚴精神,對於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相關人員從重追究法律、紀律責任。
  指導意見針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遵循現行法律規定,切實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從嚴把握實體條件、完善監督制約的程序規定、強化責任追究,確保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嚴格依法規範進行。嚴厲打擊以權或者花錢“贖身”、逃避懲罰或者減輕懲罰等行為。
  要點一
  嚴控三類罪犯減刑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中,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相對突出。為了從嚴把握上述三類罪犯減刑、假釋的實體條件,指導意見要求嚴格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要求著重考察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並強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即使客觀上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此外,針對三類罪犯中有的減刑次數多、兩次減刑之間間隔時間短等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適當延長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從嚴把握減刑幅度。針對保外就醫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從嚴把握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意見同時規定,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要點二
  涉職務犯罪減刑要報備
  為了保證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能夠公平、公正地實施,指導意見著眼於提高透明度、強化監督制約。
  意見明確規定,擬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省級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要點三
  辦案質量終身責任制
  記者瞭解到,為了強化責任、從嚴懲處腐敗,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准人,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
  此外,對執法司法人員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同時,指導意見要求,對單位和個人為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出具虛假病情診斷等證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搞權錢交易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瞭解,中央政法單位正在根據指導意見精神,正在細化相關規定,完善監督檢查制度,確保指導意見切實得到執行。
  晨報記者 何欣
  ■重點案例
  張海造假減刑外逃
  15年刑期4年就出獄 涉案24人被立案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截至2014年1月,檢察機關對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監獄系統11人,看守所系統3人,法院系統1人,律師2人,社會人員7人。
  2005年3月24日,張海因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被逮捕,羈押於佛山市看守所。
  2007年2月12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張海有期徒刑15年。
  其間,張海不服提出上訴。張海女朋友黃鷺通過賄賂看守所負責人,將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分別提供給張海,其中一條作為立功表現的依據,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採納。
  2008年9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改判張海有期徒刑10年。
  2008年8月,黃鷺向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時任獄政處處長郭子川行賄,請求郭子川在調監、減刑等方面對張海予以關照。2008年11月,張海被交付佛山監獄執行刑罰,2008年12月被調往番禺監獄。2009年11月,張海被調往武江監獄服刑。2010年9月,武江監獄根據張海在佛山市看守所獲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為其提請減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2年。
  2010年7月,張海在武江監獄服刑期間指使他人為其虛假申報實用新型專利,武江監獄據此為其申報重大立功。
  2011年1月25日,張海因重大立功被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2年1個月28天,次日刑滿釋放。
  2013年10月,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對張海的兩次減刑裁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對張海的二審判決予以立案再審。目前張海、黃鷺已逃往境外,有關部門正在啟動追捕和引渡程序。
  ■專家解讀
  三類罪犯從嚴把握“表現”標準
  ●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了對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準。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即使客觀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說,指導意見規定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看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而且增加了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等特殊條件。
  三類罪犯實際執行刑期相對延長
  ●意見: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由過去“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提高到現在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並增加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解讀:專家分析指出,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測算,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4年,最低也不會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司法部將建立備案審查制度
  ●意見:指導意見的規定,把刑罰變更執行全過程納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範圍。
  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省級政法單位向相關中央政法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由地市級政法單位向相關省級政法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解讀: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當前很多政法單位建有公開的官方網站,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可以把有關文書在網上公開,必將大大減少背後的“名堂”和“貓膩”。一些地方實施的減刑、假釋公開聽證制度探索值得推廣。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巡視員李豫黔表示,司法部將按指導意見,建立對原廳局級和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逐案備案審查制度。
  本版除署名外均據新華社  (原標題:職務犯罪死緩服刑至少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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