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 鑄
  一段時間以來,英國方面有些人頻頻拿《中英聯合聲明》(下稱《聲明》)說事,宣稱對香港負有責任。更有甚者,英國議會下院外委會最近還嚷嚷著要派團赴港,就《聲明》在香港的執行情況開展所謂“調查”。上述論調和行為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我們不妨仔細捋一捋。
  首先,英方主張於法無據。《聲明》對中英雙方權利義務做了清晰劃分,英方根據《聲明》享有的權利義務均已履行完畢。《聲明》共8條、3個附件。第一、二條是最核心的條文,以各自聲明、相互銜接的方式明確了中英雙方在1997年7月1日實行香港政權交接的共識。在政權交接後,這兩條已履行完畢;第三條及附件一是中方以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宣佈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及有關具體說明。該部分內容不涉及英方,對英方而言不存在履行的問題;第四至六條和附件二、三以中英共同聲明的方式,規定兩國在香港過渡期的有關安排,包括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設立和運作等。這些內容隨著香港回歸和各項後續工作的完成也已履行完畢;第七、八條是雙方協商一致的關於實施和生效的條款。
  可見,《聲明》沒有任何條款規定英國在香港回歸後還要對香港承擔責任。英方無權再依據該文件對香港提出新的權利義務主張。按照《聲明》,英國與香港的法律聯繫,最遲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2000年1月1日終止工作之時已不復存在。
  其次,從《聲明》的談判過程看,英方早在中英談判初期就已提出過對香港負有責任的論調,但遭到中方堅決反對,終以失敗收場。1982年9月,英方提出,英國政府一個多世紀以來一直履行著對香港的道義責任,港人的信心寄托於英國的行政管理,並相繼拋出“主權換治權”、“香港共管”以及在香港的“作用”、與香港的“聯繫”等主張和說辭。但中方堅定表明,在香港實行什麼方針政策,純屬中國內政;中方出於中英友好和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考慮,願意向英方做個介紹,聽取英方有益的意見和建議,但宣佈這些方針政策的主體只能是中國政府,而不是雙方。在中方有力批駁下,英方最終明確表示“不打算就英國和香港的聯繫提出任何與1997年整個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必須歸還中國這個前提相衝突的建議,更不打算建議1997年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英國政府之間在任何級別上建立任何權力或彙報聯繫”。這正是中英雙方最終達成聯合聲明的前提條件。英方一些人企圖老調重彈,用所謂“道義責任”混淆視聽,註定不可能得逞。
  香港回歸後,中方在《聲明》中單方面宣佈的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均已在《基本法》中加以規定並得到落實。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也不存在所謂“道義責任”。如果一定要說英國負有某種責任的話,也只能是負有遵守不干涉中國內政等公認的國際法基本準則的責任。▲(作者是國際問題觀察員)
(編輯:SN09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ovzw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